张三共有物分割一案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7-06-21 17:08) 点击:160 |
原告:张三 代理人:刘慧律师,上海市民生律师事务所 被告:李四 主要案情: 因旧城区改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张三、李四所居住的位于上海某处二层前厢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被纳入了征收决定的征收范围。 张三因结婚于80年代将户口迁入该房屋,并居住二楼中厢房,李四居住在边厢房。张三一直居住该房屋至今。李四利用自己是承租人的身份,单方面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了《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未征询过张三的意愿,且在协议签订后只同意给张三补偿利益的五分之一。该房屋内5个户口。由此张三诉至法院,要求按照居住面积取得补偿利益。 法院查明:张三居住的中厢房面积占租赁房卡面积的百分之七十,李四居住面积占百分之三十。两个房间分门进出,共用灶间。 律师意见:虽然根据相关政策规定:承租人、同住人之间,一般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取得的征收补偿款。但要考虑房屋的历史来源,实际居住状况,有无未成年等因素。 本案结果:张三适当多分。
该文章已同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