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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艺节目是否适应著作权保护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7-06-22 16:03)    点击:314

  近几年来中国的综艺娱乐节目品种层出不穷,各个电视台都竞相推出了多款的娱乐节目。大家比较熟悉的——好声音、春节晚会、中国最强音、我是歌手。等节目。但大体可以分为几类。第一类就是大型的晚会类,第二类就是婚恋交友,第三类综艺娱乐。

  侵权诉讼的主体大体上也是有三类:第一类就是节目的制作方;第二类就是参与者,包括演唱者、作者;第三类就是专有的权利人,比如说一些视听节目网站等等。

  侵权行为来划分,大概也有以下几种:把综艺节目刻成光盘;在网站上进行信息网络传播;直播、轮播、转播、点播、信息存储空间提供服务。提供视频节目的下载服务、不正当竞争纠纷。

  实践中,一个典型的问题是综艺节目它到底是不是作品,能不能用著作权来保护。如果是作品,它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作品,实际上各个法院判出来的观点都不一样。但一般来说是通过以下几种方式保护:

  1.类电作品

  是不是能构成类电作品,有不同的声音。反对者认为即使是春节晚会,他的独创性是不够的,央视做的工作是非常有限的。如赵本山的小品是成型的,王菲的演唱是成型的,另外还有各节目之间的技术手段衔接也都是非常有限的,所以认为独创性不够。

  再有一点,如果说把春晚定性为一个类电作品的话,那么根据我国现有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只能由制品人享有,就是央视享有。那么各个节目,单独的作者和表演者,除了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以外,他对于这个晚会可能就不会享有其他的著作权了。如果有人说不全播,只播其中的一个表演,那它还能不能主张著作权?反对者认为这时候没法主张,那这时候权利的保护是不到位的,不充分的。

  支持者主要是来自中央电视台的等电视台的声音,大家认为我的智力创作,我的投资,智力劳动量,绝对不亚于拍摄一部制作精良的电影。每个作品加上舞台设计后,就和原来的原来的作品产生了实质性的区别。另外支持认为,节目不是一个一个累加在一起的,主持人的开场、串联、互动、采访,这些活动可以把这些节目融为一个整体。每个节目是单独的作品,主持人加入之后,就变成一个整体的作品。最后支持者认为央视进行了巨额的投资,如果说不给春晚一个电影相当的保护水平,那对于投资人和主创人员都是不公平的。

  2.汇编作品

  那么春晚是不是汇编作品呢?比如说除夕夜的广播,对于当时广播节目的转播,汇编作品是可以的。但是录像制品的权利人可能就没有这个广播权,可能导致中央电视台受不到一个有效的保护。所以说支持者认为汇编作品比较好。

  3.录像作品也是有很大呼声的,主要的理由就是,如果说把它定性为录像制品,可以使它享有录像制作者权,这与其他人独立的作品权利是不相冲突的。另外也不会排斥央视作为一个广播组织者权,他享有广播组织的相关权利。当然也有反对的声音,反对的声音主要认为录像制作者毕竟是一个邻接权人,邻接权人保护的力度和对于央视这么大手笔的创作投入好像是不对等的。

  判断综艺节目是不是构成作品,应该根据具体的情况对独创性进行判断,结合具体侵权的方式,在利益平衡的全体下,对具体的作品性质进行认定。

  如果说认为它是类电作品,实际它没有太多的去讨论舞台现场独创性的问题,但是它承认了整个央视对于舞台的制作、录制、拍摄,它有独创性,它已经具有像拍电影一样的创造水平了。对于央视的保护是到位的,但是对于每个节目的作者和表演者的保护可能是缺位的。

  如果认为是汇编作品,它对于每个节目的独创性给予了肯定,对于整个录制,独创性也给予了肯定。整体来说,认为是汇编作品,它对于央视和对于具体的表演者和作者,都有了充分的保护。

  如果认为是录像制品,它对于节目的独创性基本上是没有一个讨论,那么它对于录制的独创性认为不像拍电影那样独创性的程度。对于央视的保护,还是有一点问题的。比如说广播权,作为邻接权人他没有广播权,这块有一点瑕疵,但是对于表演者和作者,权利保护是到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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